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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没道理 2019-05-16 09:51: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王文郁)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驾驶人逾期未换新驾驶证,在重新申请新证的空档期,发生了被认定要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当投保人要求走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逾期未换驾驶证为由,拒绝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赔付。5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认为驾照过期不意味着丧失驾驶资格,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驾车致人亡 商业险不赔

  2015年11月2日,陈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起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13日24时止。

  在陈某交纳了足额保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投保单载明,交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20万元;《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2016年8月21日,在沈阳市于洪区京哈线725公里沙岭一条街路口处,陈某驾车与推行自行车的宁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宁某受伤。2016年8月28日,宁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持驾驶证已超过记载的有效期。事故发生后,陈某到交警部门申请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1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7日。

  2016年10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无责任。此后,陈某与宁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宁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1万元。然而,当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陈某逾期未换驾驶证为由,拒绝按照陈某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赔付。

  拒赔没道理 两审均判赔

  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其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陈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万元。

  保险公司方辩称,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方面已尽了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公司承保车辆全责。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及时更换,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公司对于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仅能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强险部分予以赔付。

  2017年11月27日,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陈某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商业险保险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28日,沈阳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驾证虽过期 资格未丧失

  当前,保险业中部分格式条款表述不清、存在歧义,加重投保人获取保险金难度,系效力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势必产生纠纷,增加社会矛盾和社会综合治理难度。

  记者了解到,《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中也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为无效条款。

  该案一审法官唐卫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应该在驾驶期限届满前申领新的驾驶证,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证期限届满1年内到交管部门换领新证,则驾驶资格持续有效;如果驾驶人在驾驶期限届满1年后未能申领新证,则丧失驾驶资格。无驾驶资格的驾驶行为将大大增大事故发生概率,增加保险人责任,从法律和公平角度都不应认可其保险利益,但未丧失驾驶资格的驾驶证暂时过期情形,并不导致驾驶者技能水平的下降或丧失。

  唐卫还表示,在本案中,陈某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其原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陈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具备驾驶资质和技能。驾驶证过期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保险人以投保人驾驶证过期作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此系法律规定的自始无效的格式条款,驾驶证过期保险人免责的格式条款不因履行提示义务而有效。保险公司以驾驶证的暂时过期作为免赔事由,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有失公平原则。保险的目的在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获取保险金,车辆保险中在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理应赔付相应保险金,此系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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