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游泳馆洗手间摔倒 商家赔偿5000元
2020年8月5日,消费者邱先生投诉称,其小孩在石狮市某游泳馆洗手间摔倒,送医就诊后里外共缝了11针。向商家反映后,商家认为当场已提供了救助,拒绝后续赔偿。消费者不满,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用。
接到投诉后,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宝盖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去游泳馆游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消费者虽然不是在游泳时受的伤,并且事发后商家有及时提供救助,但消费者是在游泳馆洗手间摔倒的,洗手间本应当设置防滑措施,游泳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向邱先生赔偿医疗费用5000元,当场支付。
案例2:电动车充电起火 车库被烧获赔偿
2020年8月26日,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3月25日向崇武某车行购买一辆四轮电动代步车,价格31000元,同年8月2日充电时发生起火并烧坏了车库,经消防部门认定是电动车电路故障引起的,杨先生向商家索赔无果,故请求调解。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崇武所调解人员实地走访了消费者车库及销售电动车行,本着对当事人双方负责和快调快处的原则,召集了消费者、电动车生产商及售后代理商三方人员,共同商讨赔偿事宜。
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做了沟通调解后,售后代理商提出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全新电动车作为赔偿,对此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
考虑到消费者是老年人,在此次火灾事件中受到惊吓,对该品牌电动车已失去信任,调解人员再次与厂商及售后代理商沟通,动员其向厂家申请现金赔偿。
在调解人员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后,最终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5.5万元现金。
(林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