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时针刚指向13时50分,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市场监管所值班人员接到指令,称有消费者与同安心艺电动车行经营者在现场发生消费纠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处理。
14时30分,祥平所执法人员终于电话联系上了消费者,消费者称自己还在电动车行,希望执法人员可以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通过电话,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气氛比较紧张,人员数量比较多,争吵声不断。为及时平息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祥平所两名执法人员冒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看到,消费者一方是3名年轻人,两名刚满18岁,一名才14岁,商家有两名人员在场,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祥平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隔离双方,劝导双方应该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态度来处理,并告知若发生冲突的后果。
原来,三位年轻人两天前在该店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骑行一天后,发现该摩托车存在漏油、刹车不灵等问题。执法人员还发现,为了方便上牌及办理贷款等原因,在店家教唆之下,14岁的年轻人以另一名18岁年轻人的名义购买了该摩托车并办理贷款。现在家里大人坚决不同意,坚决要求退车退款。然而店家声称,摩托车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不存在教唆的情况,“现在贷款已经办下来了,无法退款,只能帮忙进行全车检测。”
执法人员一边对这3名年轻人进行批评教育,无证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另一边向商家晓明厉害关系,商家终于明白将摩托车销售给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无效的,且负有很大的安全责任。最终,商家现场与贷款人员联系,将全部车款4500元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再将贷款现场返还贷款人员,就此双方解除买卖关系。
通过执法人员及时、耐心、有效的调解,消除一起可能引发的冲突,一起或许会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执法人员表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实际购买者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显然无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购买摩托车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适应,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帮可以判定为无效合同。(卓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