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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紫菜”造谣者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2017-12-11 16:19:58 来源:
2017年年初,“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上肆意传播,形成网络舆论热点,给福建等地的紫菜生产销售企业、养殖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塑料紫菜”网络造谣事件被告人王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祥在食用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后,自我猜疑紫菜是塑料做的,在没有依据、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录制“紫菜是塑料做的”视频并发布朋友圈。而后,王某详主动联系该公司,并向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威胁称若公司不想解决,就把事情闹大。受害公司于当日报警。
4月26日上午,陈某向公司请示后表示愿意支付5.3万元,王某祥坚持要10万元,并扬言再不给就涨价到15万元。由于“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上持续发酵,4月26日,该公司迫于压力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祥汇款5.3万元。
经晋江法院检测,涉案紫菜系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祥主动投案,其家属代其向被害公司退还赃款5.3万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祥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全部罚金等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视频威胁受害公司,并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晋江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谣言,以讹传讹,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择一重罪定罪或者数罪并罚。
(记者 王莉兰)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塑料紫菜”网络造谣事件被告人王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祥在食用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后,自我猜疑紫菜是塑料做的,在没有依据、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录制“紫菜是塑料做的”视频并发布朋友圈。而后,王某详主动联系该公司,并向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威胁称若公司不想解决,就把事情闹大。受害公司于当日报警。
4月26日上午,陈某向公司请示后表示愿意支付5.3万元,王某祥坚持要10万元,并扬言再不给就涨价到15万元。由于“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上持续发酵,4月26日,该公司迫于压力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祥汇款5.3万元。
经晋江法院检测,涉案紫菜系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祥主动投案,其家属代其向被害公司退还赃款5.3万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祥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全部罚金等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视频威胁受害公司,并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晋江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谣言,以讹传讹,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择一重罪定罪或者数罪并罚。
(记者 王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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