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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国内航空立法相对滞后
2017-11-08 15:46:54 来源:
厦门航空公司客服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多次转机的旅客,一旦发生行李丢失,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赔偿标准按每公斤100元赔偿。
如不能确定行李重量,公司将根据各级客舱每位乘客免费托运行李上限规定的重量进行赔偿。厦航客服部称,赔偿是在查找21天确定无果后才会进行。
这个赔偿标准来自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具体内容是:除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外,行李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位旅客每公斤100元,赔付原则为限额赔偿。所谓限额赔偿是指不论财产价值如何,一律按照公斤数来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3000元。
而国际航班采用的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标准,高于国内赔偿标准,但赔付原则同样是限额赔偿,最高限额约合1100英镑,或1320欧元。
记者了解到,部分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除遵循公约内的义务外,还会主动提高赔偿额度。究其原因,一是其国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二是这些航空公司通过这种保障服务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以吸引更多的旅客乘坐其运营航班。
对此,我省知名维权律师谢长华认为,2006年制定的这部航空赔偿法规距今已有10年,标准已经明显滞后。“这几年我国民航业发展非常迅速,但航空立法相对滞后,没有及时和国际条约接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适度提高国内航班的赔偿标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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