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变更导致维权不力
2017-10-30 17:13:55 来源:
记者从省消委会了解到,预付卡投诉依然是第一季度我省消协受理的一个重点,其中一些案例由于经营者变更而导致消费者维权不力。
2月20日,省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沈女士的投诉,她在福州仓山一家美容店办理了一张“dt影视造型”vip卡,卡内充值3888元。沈女士前后2次进店消费,但2次的服务质量均令其不满意,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3632元余款遭到拒绝,理由是该店经营者已变更,且消费者与之前的经营者在订立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此卡出售不退,不可折换现金,不可退让。”
经调查发现,经营者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名称为“福州市仓山区我的风格美容店”,经营场所为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与浦上大道交叉处福州红星国际商业楼2层24商铺。消费者投诉时,虽然经营者主张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但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据悉,2月19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的张女士投诉“我的风格美容店”要求退回预付款的诉求,与省消委会受理的沈女士的投诉,系同一案由,被投诉方相同。
为了更好地查清投诉事实,避免调处过程中出现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定位和职责,将该投诉件移送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将两案合并调查处理。
由于之前的经营者去向无踪,现在的经营者(即新的法人代表)持有的“美发店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不负责前任经营者的一切债务,不负责退款。”因此,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无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此案陷入僵局。
近几年来,预付卡一直是我省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有关人士认为,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预付卡消费发生争议时,一旦发现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携款逃逸的或私下将店转让的,将及时移送商务、工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省消委会有关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将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列入系统黑名单,上报省级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信用惩戒依据。
(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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