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发动机 两年修六次
2017-10-30 17:18:35 来源:
王女士于2015年2月在福州市仓山区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越野车。由于两年之内因发动机故障频发先后送回4s店保修了6次,王女士觉得发动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要求退车或更换发动机并延长质保期限。两年时间里,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身心俱疲的王女士于今年2月走进了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投诉。
仓山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核实,王女士所言基本属实。因发动机机油位过低发出报警,王女士先后于2015年6月、8月,2016年4月、10月及2017年1月将车开至4s店维保,4s店通过添加机油、更换发动机感应器、后部凸轮轴密封环、更换活塞环等对发动机进行维修,但每次维修后过不了多长时间发动机依旧会出现机油位过低导致报警的状况。
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发动机在汽车“三包”期内多次出现机油位过低报警,保修后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当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经调解,最终4s店为王女士免费更换了一台新的发动机。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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