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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隐蔽的摄像头 让偷拍者无所遁形 2019-06-26 09:55:14  来源:北京日报

据媒体报道,上周,深圳市民钟女士在一家购物中心优衣库店内试衣时,意外发现试衣间内竟然藏着一个针孔摄像头,惊恐万分之下,她报了警。民警发现,实施该行为的是一家科技公司员工钟某,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事发后,偷拍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很多人表示了对在公共空间个人隐私被泄露的担忧。其实,之前在酒店、公共卫生间、出租屋等地都曾发现过针孔摄像头,虽然当事人受到处罚,但治标不治本,偷拍行为屡禁不止。

在笔者看来,除了设备本身及安装手段极其隐蔽难以发现,普通民众对偷拍设备及技术不甚了解,防范意识较差以外,更重要的是针对偷拍行为,法律界定难,且违法成本过低。

如今,各种“隐性、迷你摄像头”充斥于网络平台,微型设备的易获取性为偷拍奠定了物质基础。虽然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对于各种隐性、迷你摄像头是否属于此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该法并未给与明确的规定,现有的制度规定也未从生产、销售等源头对上述设备加强监管,导致此类设备横行网络,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刑法虽也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要构成此罪,需认定隐性、迷你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但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此外,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偷拍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相比于偷拍带来的生理刺激及借偷拍所得的非法收益,上述处罚几乎不能对行为人“伤筋动骨”,起不到较强的威慑作用。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入罪标准,但偷拍行为所关联的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均在海外,网站上没有任何相关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很难调阅注册资料并掌握网站管理人员信息,打击难度大。同时,偶尔的一两次偷拍行为又难以满足数量或金额方面的要求,因此很难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笔者认为,管住隐蔽的摄像头,让偷拍者无所遁形,必须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对偷拍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推进“净网行动”,唯有如此,方能将偷拍行为斩草除根。(张鹏飞)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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