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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低了 资源活了 2017-10-30 17:41:58  来源:
 “同志,您好!企业注册登记的其他材料都齐全了,就只差场地租赁合同,能先注册再补交吗?有急用!”不久前的一天,在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登记窗口,林先生急切地问道。
  原来,场地租赁合同是企业注册登记必备的要件,但是,窗口工作人员却受理了林先生提交的材料,并安慰道:“别急,现在注册企业不用交场地租赁合同了,我们已实行了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马上为你注册登记,请稍等。”
  所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是我省工商系统在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的基础上,又推出的一项住所登记改革制度,2017年1月24日,我省开始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属全国首创。
  具体内容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企业时,只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并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进行承诺就行了,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等使用权证明材料,以便更大限度地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
  回顾住所(经营场所)改革历程,不能不提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它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方面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这也就是俗称的“一照多址”。二是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这也就是俗称的“一址多照”。三是市场主体租赁房屋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
  《办法》于2014年7月3日起实施,虽然当时并没有后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那么便利,但仍使许多企业因此受益。
  《办法》出台前,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住所的,登记时要提交住宅所属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宅用途改变已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文件。而要让利害关系业主签字,谈何容易?市场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也无法登记。市场主体无奈,工商部门着急,住宅资源闲置,一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就出现了。
  改革后,市场主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便可登记,对于以住宅作住所的市场主体,也无须提交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文件了。泉州铭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建新就是这项举措的受益者,他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场所租赁合同,就办妥了住所登记手续。他说:“办照过程很方便,提交的材料比以前简单多了。”
  泉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王芳认为:“改革之后,市场主体的住所使用证明大幅简化,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的所有权、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即使是租来的,提交一份租赁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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