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福建省消委会与澳门消委会在福州召开消费维权合作交流工作会议,并就原合作协议进行了补充,形成“闽澳两地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交流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对原协议的有效期进行延续,延续至2020年3月14日。纪要一式两份,经两地消委会代表签署确认,作为两地消委会在2005年3月15日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文件。此次会议纪要的形成将继续合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双方资讯互动交流,共同解决跨地域消费争议。
福建省消委会早在2005年就与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了区域间维权互动,初步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消费维权体系。2005年的维权互动协议书规定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委会投诉。消费地在澳门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在福建的,则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议还规定,双方都应特别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
此次与澳门消委会新签署的互动协议中,除了之前签署的条款之外,协议还延伸到了葡萄牙。即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作为福建省与葡萄牙共和国消费者组织的消费维权转办平台,福建居民在葡萄牙共和国(购买地)发生消费纠纷,又或葡萄牙共和国居民在福建省(购买地)发生之消费纠纷,可由居所地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转介。
省消委会叶木凯会长表示,会议纪中新增的关于葡萄牙消费维权条款,借助已建立的协调维权沟通渠道,相互联合、资源共享。这样既能节约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又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维权机构的作用,推动了跨境跨国消费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向纵深发展。这一条款将为跨国消费维权协作提供值得借鉴的范本。
(记者 朱美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