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企业年报实施“多报合一”改革,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创新举措。
公告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的年报报送时间,截止至今年8月31日。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此前已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企业,视为已完成2017年度年报。
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前,海关管理企业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12月31日前,应当补报海关年报事项。
截至今年8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9月1日之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截至12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