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发布典型案例
2017-10-30 17:31:34 来源:
没保价导致维权难
寿宁县城的吴女士于2017年3月20日从福州一厂家处购买茶几一套,价值5300元。由于吴女士收货后不喜欢这个款式,与厂家沟通后达成退货协议,3月25日吴女士交由鑫宇物流将茶几寄回厂家,并付运费300元。在运输途中,茶几损坏,厂家拒绝收货。由于吴女士在寄货时未进行保价,鑫宇物流拒绝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只同意赔付300元运费。
在省消委会的调查中,物流公司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了茶几受损,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赔偿,理由是;一是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物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吴女士签字确认的物流运单格式合同,其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对此种情况也进行了约定。
经鳌阳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鑫宇物流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吴女士2400元,吴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点
■案例评点
所谓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如物品发生损坏、丢失或与内件不符的,承运人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的一种托运业务。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目前,各大快递公司已在其使用的快递单的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但在实际中,许多消费者要么不知,要么存在侥幸心理,或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加上快递人员很少口头提醒,消费者因保价而导致维权困难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此,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颜色加重、字体加粗的条款多加留意;对于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切勿为了贪图省钱而给自己带来财物损失。
非本人意愿,他人代签合同无效
非本人意愿,他人代签合同无效
2017年5月8日,高先生向消委会投诉,称父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20万元。高先生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
经调查,高先生系一名在校大三学生,21岁,在外地上学。其母亲吴女士认购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世欧王庄项目商品房一套,《认购书》中的买受人则签署儿子高先生的名字,高先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事后,高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返回福州参观楼盘,并当场明确表态拒绝购买。
房地产商不认同高先生主张的所谓不知情,因为吴女士签订《认购书》当日,曾致电高先生确认相关事宜,没考虑到高先生会反悔,所以没有保存电话录音证据。经调解,经营者退还定金,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点
此案的实质是无效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吴女士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高先生拒绝追认,导致该《认购书》对高先生不发生效力。
装饮料的杯子发霉,咋办?
■案例评点
此案的实质是无效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吴女士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高先生拒绝追认,导致该《认购书》对高先生不发生效力。
装饮料的杯子发霉,咋办?
今年2月1日,福州长乐的陈先生投诉长乐市一家餐厅,称其在该餐厅点了一杯价格为11元的饮料,饮用时发现杯子内侧存在发霉现象。经过交涉,餐厅工作人员只同意退款。陈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餐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杯子已被丢弃,现场未发现投诉所涉及的饮料杯。餐厅便向长乐市消委会航城分会提交了该批次饮料杯的进货凭证及相关视频,但从提供的视频来看,无法证明向陈先生提供的饮料杯是没有问题的。
经调解,餐厅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同意补偿陈先生500元。
■案例评点
■案例评点
根据省消委会的统计,2017年上半年,食品类投诉共484件,占总投诉量的4.04%、占商品类投诉的6.98%,与2016年同期相比,投诉量增长了75%。
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就餐环境、卫生状况存在隐患;二是过期食品仍在销售;三是夸大食用效果,误导消费者。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和就餐时要做到:
1.购买食品和就餐时要选择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超市、食品店和餐馆消费。
2.购买食品时要认真查看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保存好购买发票或者凭证,切勿购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来路不明的食品。
3.慎重选购保健食品。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理性消费,谨防受骗,切忌相信个别不法企业的虚假夸大宣传。建议到信誉好、证照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维权中心
热点
图片
每日
推荐
热门
排行
- 1 福州市消委会提示:婚纱摄影租赁谨防这些“坑”
- 2 “新一站”保险变戏法真坑人
- 3
- 4 安溪:取缔无照经营
- 5 省消委会发布典型案例
- 6 海外代购有雷区
- 7 寿宁“红领巾维权岗”
- 8 放心游福建 工商有口碑
- 9 消费维权 关键要形成合力
- 10 进社区进学校 消费教育“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