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财物失窃 该谁担责?
【案情简介】
消费者叶女士于2017年10月1日入住龙岩市新罗区的速8酒店(龙岩宝泰店)。入住当晚房间发生失窃,丢失了名牌包包、数张银行卡以及约2000元的现金等。叶女士多次与酒店协商,均交涉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10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消委分会接诉后,当天下午3点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达速8酒店(龙岩宝泰店)。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责任归属及损失的赔偿上。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酒店同意减免消费者三天住宿费计524元并赔偿2500元,箱包及数张银行卡的经济损失待警方调查结案后再进行处理。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叶女士入住了酒店,酒店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而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有义务提醒叶女士注意安全,出现物品的毁坏或灭失,叶女士有权要求赔偿。如确认系酒店责任引发贵重物品失窃时,酒店则负有全责。鉴于此案尚在侦察,部分财物价值及损失有待证明,故部分经济损失需待司法部门的调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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