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新车不新 车主三倍求偿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吴女士与福建骏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佳行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070000元的玛莎拉蒂。骏佳行公司保的车辆为全新原装且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同日,吴女士依约交付购车款1070000元。提车后,吴女士发现该车存在车皮凹点,内饰表面多处污渍,四个轮胎生产年份不同,以及车辆的保险杠部位的车漆与其他部位的车漆不一样等问题。但骏佳行公司坚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吴女士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均无结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法院查明:讼争车辆于2013年12月4日自意大利运抵中国。2016年6月3日,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车辆前部受损,进行了如下维修:更换前杠、更换中网、防撞减震器、通风管总成,共花费维修费26379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已经全额进行了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系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支持吴女士的各项诉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骏佳行公司认为自己未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吴女士也没有因为购买车辆而遭受损失,故其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法院认为,骏佳行公司未明确告知讼争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已经对吴女士构成消费欺诈。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吴女士要求骏佳行公司三倍赔偿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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